(4) 当总监督员认为所申请的爆炸物可以适当考虑授权时,总监督员应指示申请人所需样品以及如何将样品连同规定的费用送交部门检测站或总监督员为此指定的任何其他机构进行检测。 (5) 任何人除非事先收到第 (4) 款所述的指示,否则不得送交爆炸物样品。 (6) 任何人除非按照第 (4) 款总监督员的指示送交爆炸物样品。 (7) (i) 根据第 (4) 款送交的样品应接受本款第 (ii) 项所列举的测试,这些测试应考虑到所提交爆炸物的性质和类型,以确保该爆炸物能够安全地制造、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 (ii) 第 (i) 款中提到的测试涉及 — (a) 物理特性,包括稠度、吸湿反应趋势、成分在运输或其他方面的分离、渗出、低温下的行为、比重和其他可能被认为必要的物理特性; (b) 化学成分 — 确定成分的百分比组成